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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把这两案相提并论?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11-11-17 12:39:47

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详细报道了发生在2008年1月6日的一个案件。河北唐山市古冶区毛山村村民祖某驾驶大货车在兴隆公司厂区内不慎撞坏煤气管道和高压电杆,致高炉停产。兴隆公司向滦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祖某赔偿109.8万元。祖某不服并提出反诉,要求兴隆公司赔偿因私自扣押他货车造成的营运损失、车辆折旧、所交保险费等。2010年1月13日,滦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兴隆公司)赔偿被告(祖某)各项损失约81万元。兴隆公司先上诉后申诉,唐山中院两次审理,两次都维持了原判。

此案为何判得如此葫芦?该案再审时的审判长、唐山市中院法官周某向媒体坦言受到“莫兆军案”的影响。那么,且让我们来看一看“莫兆军案”是怎么样的一个案件。莫兆军原系广东四会市法院审判员,2001年,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时,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处持有借条的原告李兆兴胜诉。而被告则声称,“借条”系原告等人用暴力手段强迫签署的。莫对被告的辩解未予重视,对可能存在的刑事罪案也未移送公安处理。此案下判后,在执行阶段,被告人中的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两被告人之死引发各界关注,舆论压力随之而来。四会市公安机关很快就查明李兆兴起诉所持的“借条”的确是李兆兴伙同冯志雄劫取张小娇携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又持凶器闯入张氏一家住宅,胁迫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写下的。后检察机关以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罪为由立案侦查,并将莫诉至法庭。时至今日,莫兆军仍然想不明白:“判决之后,他们为什么不来找我,为什么不上诉,为什么不来法院闹,为什么什么都没干就自杀了?”莫兆军案留下的争议至今仍未平息,莫兆军最终被判“无罪”。李某无意在这篇短文中讨论莫兆军有罪无罪,只是同莫一样为自杀者叹息。但李某比莫对自杀者要多一些同情之理解:绝望,弱者对这个社会的绝望。什么都没干就自杀了,是因为他们太老实了,他们无力抗争,死是他们对社会不公抗争的最后武器。为什么不来法院闹?说得轻松,对于大多数老实人来说,他们怎么敢到法院去闹呢?2001年,还没有“闹讼”出现吧。

出现“医闹”与“闹讼”,只能通过“闹”才能解决问题,并不是正常社会所应有的事。而大量的事实表明,被“闹”的一方做出让步,往往正是因为自己理亏,不堪一“闹”。“会哭的孩子有糖吃”,不是因为“哭”,而是因为“糖”本来就是“孩子”的正当权益。

回头来看唐山市中院法官周某所审这一案。周说,祖的妻子曾找到法院,“不走、哭、四处串去、找领导”,“你说对案子一点儿影响都没有,那是不可能的!很有影响!”你看,在“莫兆军案”中,人家宁死不闹。这两案,根本就没有什么可比性。你怎能拿后者作借口呢?莫案中的自杀者居然成了法官面对“闹讼”时违法乱判的最佳借口,他们泉下有知,情何以堪!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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